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台灣立報] 洪燕梅案法律爭議不斷 學生追問無解

文/宋竑廣

今年4月,遭政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因疑似師生戀糾紛而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洪燕梅案登上了媒體版面,事發後,許多學生質疑學校做法不合規定,在臉書獲得兩千多人迴響,並在9月中發起靜坐活動,吸引包括校內外數十名學生、民眾前往聲援,然而經幾番行動與追問之後,眾人心中的問號卻是有增無減。

發起活動的學生指出,今年政大人事室先發公文給洪老師,先處分她今年留原俸級,事後才送校教評會審議。政大法律所王同學說:「這根本是先斬後奏,關於學校老師的薪資俸級問題,依規定應由系教評提出建議、院教評會審議處理,人事室不是權責單位,沒有這樣的處分權限。」當他向學校人事室表達疑問的時候,校方代表一時也為之語塞,提不出完整的解釋。

王同學進一步說,早在留原俸級之前,政大性平會對洪師的做法即有不少爭議,如要求洪師不得擔任導師與論文指導老師的懲處「已然實行」,性平會之決議除性侵害案件外,僅有建議權,不能干涉原本應屬於學校各級教評會的懲戒權。洪燕梅曾為此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該懲處屬「內部管理措施」,對洪師教職權益沒有重大影響而程序上駁回;但據學校規定,任導師職或擔任論文指導,牽涉報酬與升等資格,並非對教師權益沒有影響,行政法院的見解仍有商榷空間。

而校方在活動後與媒體記者聚會所為的說明,更讓校內外關心此案的人不解。洪燕梅委任的尤英夫律師指出,政大性平會調查此案時委員只有三人,調查報告認事用法均有重大違誤,但其他性平會委員卻根據這分報告作出決議,加上洪燕梅向性平會申復時,原調查委員等人均未迴避,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理,而政大性平會副主委修慧蘭的回應則是「依法處理」,對外界的質疑四兩撥千斤,其說法實令人難以苟同。

本案最爭議的地方在於,當事人洪燕梅一直未能拿到完整證據,法律保障的「答 辯權幾近剝奪」;當時接受性平會調查的一名學生表示,調查小組的問題有誘導嫌疑,且他的證詞在報告中都被忽視了。一名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法起草的學者私下感嘆:「性別平等教育法是一部教育法,今天演變成這樣不僅失去了教育目的,更造成更大的傷害。」

校園中的爭議解聘、資遣案件,常見行政程序上的錯誤。洪燕梅案中各級教評會權責未受充分尊重的情形,同校莊國榮案也發生過;校方審理時不提供完整證據給當事人答辯,在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案、屏東萬新國中陳冠州案皆然;決議過程不符規定,近日中華高中劉志認案亦同。當爭議越來越多,學校如何「依法處理」的過程備受檢驗,如何收束其中的濫權問題,還需各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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